「美感藝術」雜想
厲流
刊於80s 第9期
刊於80s 第9期
文藝雜誌《80s Renaissance》第二期裡,有影評一則,名為〈阿飛正傳的美感藝術〉。初見該文之名,實不知其所云,心中不禁一問,甚麼是「美感藝術」。藝術本身已具美感[1],如此強調「美感藝術」,難道世上有沒美感之藝術?正如世上有甜的蘋果,也有酸的蘋果,卻沒有「味道」蘋果。藝術具備美感是必然,然而各種美感經驗並不一定是優美或高雅,即或噁心與暴力也可以產生美感。再說該則影評,文中所述不外乎電影中人物的個性,該文卻搬出「美感藝術」一詞,彷彿引用術語,便使該電影作品變得高尚,而評論也更高雅。
有時候跟別人分享對藝術作品的看法,很期望聽到大家說出對作品真切的感受,結果常聽到的,都是故弄玄虛的語言。在電影《悲傷草原》(Weeping Meadow) 中,我們可看到安哲羅普洛斯(Theodoros Angelopoulos)驚為天人的場面調度章法,可是若這作品沒觸動你的情感,或帶動你思考,則作品技巧再高,對你來說意義實在不大。無論創作或閱讀文本,也須提醒自己別被作品的社會地位,或奇技淫巧所蒙蔽。油畫與爵士樂不一定有較高藝術價值,大師作品也不一定是優秀作品。的確,高超技巧能讓人崇敬,卻應以心靈所感受的美為至高,高雅與通俗作品的藝術價值應當平等。
關於藝術的本質,不論柏拉圖或黑格爾等,各先哲都曾深入探討,提出不同看法,但從各看法之中,也能歸納出藝術的核心價值,不外乎意義(meaning)與情感(emotion)。在這基礎上,通過不同形式,產生不同美感,表達作者的想法,就是藝術。因此藝術除形式與技巧,藝術意圖是相當重要。藝術直指人心,若我們閱讀作品時,讀不到心靈,只看到形式,那我們嚐到藝術的真諦嗎?如此大家再怎樣看杜象(Duchamp)
的「尿桶」[2]也只是個尿桶。
世上有一名詞曰「kitsch」,有人譯作「媚俗」或「工藝品」,所指乃一些低藝術動機,或只仿製一般存有藝術形式之作品,而洗手間牆上的掛畫,多屬此類。市面上有很多這類作品,作品既是商品,也是工具,用作肯定個人價值與地位,彷彿家中添置一二作品,即使作品不具內涵,也能提升個人修養。大眾盲目追求沒靈魂的藝術形式,並不是一種罪過,但創作者只求形式,則不能接受。以創作小說為例,不少作者努力想出特別橋段,務求引人入勝;或刻意追求特別形式,但形式與表達意義無關,甚至作品根本沒附載訊息或情感。這類作品被喚作「kitsch」也「受之無愧」。所謂作品須附載的訊息,是對世界、社會及生活的觀察,經過提煉出來的看法。只要經過深思提煉,再老套的愛情故事,也能流露深刻感情,讓人動容,像《茶花女》一樣,教人不忍心讀下去。至於形式,與內容須充份配合,就像維珍尼亞.吳薾芙(Virginia Woolf) 的小說《戴洛維夫人》,以意識流方式,讓意識與現實的交錯,正好呈現女主角內心與客觀環境之間的矛盾。若一位藝術家膜拜大師作品,卻只觀形式,不讀作品底蘊,最後只愛玩弄或模仿技巧,確實東施效顰。如此,也落入村上隆所謂之「超扁平」(super flat) 。
替路易.威登(Louis Vuitton)設計產品的村上隆,近年多設計可愛的卡通,而這些作品看來都是「kitsch」,但事實卻非如此。也許他的作品看來並無特別之處,但他的設計在其美學主張「超扁平」基礎上創作,作品背後存有作者的觀察與思考。所謂「超扁平」,指日本動畫、流行文化和藝術,受消費者主導的文化影響,以鋪平的形式呈現,即重覆類近特質,使作品的內涵膚淺、虛無,讓一臉愁容的蘿白及可憐的豆腐等相近卡通設計,或以「萌」為特點的作品成為主流。為再三強調這觀察,村上隆將這些特質放大,並以之為設計,嗤笑文化。如此,購買村上隆作品的人將可分成兩類:購買藝術作品的欣賞者和落入「超扁平」的消費者。也許只觀形式,村上隆的作品只能說是花俏(fancy),而你面對草間彌生[3]的作品,也只會認為那些只是有趣的圓點,卻了解作品裡所呈現作者的想法。
雅俗是社會價值,卻不盡是藝術價值。說到這裡,也許你開始思考身邊事物的藝術價值,也會把流行文化都套上「kitsch」的名牌,女神卡卡(Lady Gaga) 可能是其中之一。然而,若女神卡卡的作品動聽,能夠打動你心靈,讓你搖動身軀,相信以音樂而言,也便足夠,因為這些作品尚能打動你。可是女神卡卡的作品,層次卻不停滯於此。若有留意她歌曲內容,還有音樂影片的細節,那麼除了感情的黑暗面貌外,也不難讀到一些性的意象,若再配合她背景資料,就她跳艷舞維生的過去加以分析,可能會對她作品表達的情緒有另一番體會。也許你會想,既為音樂,不光是聽就夠了?今日藝術趨向多元,而女神卡卡也在音樂短片上下過心思。從重視視覺媒介這點,可見女神卡卡有意把視、聽藝術媒介結合,讓整個表演成為藝術作品主體。若述此道,相信較為人所知的,是冰島歌手碧玉(Bjork)。碧玉的音樂屬於另類音樂,她亦常在音樂短片中融入多種藝術形式,如舞台劇效果、電子或裝置藝術作品,藉以配合音樂的意境或突出歌曲的意義。
1970,法國理論家羅蘭.巴特(Roland Barthes)於著作《S/Z》提出「作者已死」,指讀者有解讀作品的自由,不宜讓作者權威主導作品意義,作品僅為客觀之「文本」。提出「作者已死」,大概是為了提升讀者經驗的重要,擺脫學究對藝術的掌控,卻非要以此成為絕對法則。所謂過猶不及,若把「作者已死」完全實踐,大概對作品觀察的結論,要麼淺膚,要麼過度詮釋,如此作品或評論的素質將每況愈下,就像隨隨便便的食評遍佈網絡一樣。試問眾多食評作者中,有多少人是真正食家呢?
一部作品的內涵有多深,意義有多大,相信要看讀者自己的觀察多深,感受多大。若你要認真對待面前的作品是一門藝術,便應多思考,多了解。也許,欣賞藝術從此多了點負擔,無奈我們的生活空間確實很小,涉獵不多,應接受我們須多思考和了解,才能感受藝術深處。另一方面,相信不少藝術創作者,在創作時也被形式引導,缺乏對作品內涵的深思,最終作品徒具藝術形式。藝術作品背後總有完好的藝術意圖,這是創作者與讀者都需緊記的。
[1]美學(Aesthetic)中的美或美感,其中之意,除了我們一般認為之美麗(beauty)、優雅(elegant)外,宏大(sublime)、恐怖(horror),甚至醜陋(Ugly)亦屬美的範疇。首先提出這想法的,是隆基內斯(Dionysius Longinus),他提出若一種藝術形式,令人敬畏、恐懼、震驚,或有超然感覺,就是一件藝術作品。
[2] 為使大家反思藝術本質,法國藝術家杜象於1917年,到普通的店舖中買來一個尿桶,在尿桶上寫著「R.莫特先生作於1917年」,並送到當時正在紐約舉行的一個藝術展。這個尿桶,就是杜象的著名作品《噴泉》(Fountain) ,此作品讓人思考到藝術正被一直提升及機制化,最終與生活脫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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